傳銷商契約書內容:
1.
凡20歲以上者或法人單位,都可向美商易康緣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易康緣)提出申請加入成為傳銷商,並於當月30日前繳交契約書正本,逾時不後,其業績歸屬上線,18歲以上未滿20歲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簽署書面同意,附於本契約者,得參加本傳銷計畫。但批准或接受與否由易康緣決定。
2.
申請者必須繳交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並按身分證確實填報姓名,或填上註冊公司的名稱,絕對不准使用假名或匿名,並親自簽名。推薦人填寫後不得修改。以公司名稱申請者須附上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申請人為法人戶,銀行帳戶需為法人帳戶,不得為個人戶。
3. 申請者必須繳交一份第一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帳號影本一份,以作為獎金提撥用。
4. 公司或其他法人單位之申請,必須由其合法代表或信託人署名提呈,並將法律文件的副本一并呈交。
5.
外國人/華僑申請成為傳銷商應向外事警察局申請統一證號,並附上護照影本、申請書各乙份,經申請人親自簽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經審核通過後,始生效力。
6. 傳銷商向易康緣購買產品或銷售產品予客戶時所產生之一切稅捐,應由傳銷商自行負責。
7.
申請者同意易康緣之事業手冊(以下簡稱事業手冊)中有關傳銷商與易康緣之營運規章及權利義務條款等,亦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申請者及易康緣應受其約束。
8. 倘若同一人呈交兩份申請表格,先接收之申請表格為有效之申請,其推薦人則為正式之上線。
9.
申請者申請為易康緣之傳銷商時應向易康緣購買輔助銷售資料一套,並填寫附帶的傳銷商申請表格,然後將表格交給易康緣審核。
10. 申請成為傳銷商時,不一定要購買產品。但,傳銷商每月必須達最低個人銷售業績指標,方可享有獎金或晉升。
11.
傳銷商可世襲其傳銷組織與聘級、權利與義務予直系血親,但須填寫傳銷商資格轉讓申請書。非經易康緣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所產生之權利與義務轉讓予他人。
12. 傳銷商應就產品及獎金制度訓練下線,指導並協助下線發展業務,以及為下線提供貨源。
13.
為維護傳銷商體系的完整及每一位傳銷商之推薦權利,傳銷商不可有跨線訂貨或跨線銷售之行為。若發生此情況,該交易之積分與獎金不予以計算。如果申請人之配偶已經成為易康緣之傳銷商,申請人只可以被其配偶推薦。
14.
申請者同意易康緣因市場結構變化及業務需求或法令變動等事由,於兼顧傳銷商權益下修改事業手冊之內容,申請人並同意遵守修改後條款之規定。
15. 傳銷商在申請書確認後不得更換推薦人。傳銷商亦不得擅自挪用、調整下線之積分。
16.
有意放棄傳銷商資格者應向易康緣呈上辭函,生效日期由易康緣接到辭函那天算起,至少經過6個月後該人可自由選擇推薦人,再度申請為新的傳銷商。於此過渡期間放棄人不得藉由別人名義直接或間接活動。
17. 連續12個月未購買產品達2000PV值以上之傳銷商取消其傳銷資格。
18.
凡在上述第16條及第17條款下,尚未呈辭函或喪失資格之傳銷商,若仍積極參與易康緣的業務活動,但將其業績轉入另一傳銷商戶頭,一經投訴,並獲證實後,其實際運作,領取獎金之傳銷商戶頭連同全組網絡成員與業績獎金將一併割移歸屬其原有推薦人,違例者之原有傳銷商資格與托名資格一併終止。
19.
傳銷商行使傳銷權時,若發現有任何破壞易康緣的商譽、權益或其他傳銷商個人名譽及權益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或違反下列事項時,易康緣得終止其傳銷權。其下線組織歸併其上線推薦人:
(1) 違反本營運規章,若有造成易康緣之損害,易康緣得依法訴請損害賠償。
(2)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3)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4)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5)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6) 傳銷商不得私下與員工交易及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7)傳銷商不屬於公司員工,不得以公司名義申請信用卡、勞健保及現金貸款。
20.
傳銷商如違反本營運規定、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經查證屬實,而遭易康緣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不得再享有報酬及獎金,亦不得退貨,其下線組織歸併其上線推薦人,其與易康緣的任何關係亦宣告結束。
21.
申請人須以正直,誠實之態度,遵守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政府相關法律之規定,接受易康緣之指導,經營傳銷事業及介紹產品,不得為誇大不實或引用錯誤之宣導,並應確保易康緣不因申請人之行為而受損害。
22. 本契約所生一切糾紛,疑義,訴訟等,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3. 不允許傳銷商將公司產品販賣至其他國家,或從其他國家進貨販賣。
24. 未經授權不得不當使用所收集的個人資料。
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
1.
傳銷商如違反本營運規定、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經查證屬實,而遭易康緣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不得再享有報酬及獎金,亦不得退貨,其下線組織歸併其上線推薦人。其與易康緣的任何關係亦宣告結束。
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
1.
易康緣同意售予傳銷商之產品符合一般合理之品質與標準,傳銷商銷售產品時,應基於此範圍內轉售客戶,不得擅加承諾,倘若因言行而引起其他傳銷商或第三方對易康緣要求賠償時,傳銷商應自負全責。
2.
產品手冊與登記費:一份傳銷商申請表格售價新台幣5元,傳銷商入會費為新台幣280元。若該一年期間(十二個月期中)當月未消費達2,000
PV時,該傳銷商視同放棄一切傳銷商相關之權益,不得異議,易康緣不另退會費。
3.
傳銷商絕不可破壞其他傳銷商的銷售或機會,也不可致使下線參與任何足以損害其他傳銷商及易康緣的商業利益及良好形象的活動。倘若發生上述情形,易康緣有權終止其傳銷資格,並且,如易康緣因此蒙受任何損失,概由該傳銷商賠償。
4.
在沒有獲得易康緣的書面允許前,傳銷商不得直接或間接在網頁或任何文宣物上使用易康緣名字標誌或產品名字作為個人廣告宣傳,標誌或註冊商標,亦不得於公開場合宣稱療效。倘若發生上述情形,易康緣有權終止其傳銷資格,並且,如易康緣因此蒙受任何損失,概由該傳銷商賠償。
5.
參加人得於訂約後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易康緣解除契約,易康緣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申請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可供銷售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之給付費用。但得扣除因該產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該參加人之事由致產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該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6. 申請人如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經易康緣確認時,易康緣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終止契約,申請人不得異議:
(1) 申請人違反易康緣傳銷商契約之規定。
(2) 申請人破壞易康緣之名譽。
(3) 申請人毀損組織之權益。
契約因前述而終止者,自終止日起,申請人不再具任何傳銷商資格。
7.
凡違反此規章程序的傳銷商,將受除名警告,並須在一個月內向易康緣解釋為何不該被除名的理由。否則,易康緣將逕行終止其傳銷商資格。
8.
申請人有任何行為導致易康緣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易康緣得逕行扣除應給付申請人之酬勞或獎金。若扣除後仍不足以賠償其所受損害時,就不足之部分得另向申請人追查。
9. 因契約而產生之退換貨悉依易康緣退換貨方式為之,且必須於30日內退換貨。
10.
如有零售客戶直接向公司要求退貨換貨,公司將通知傳銷商向該客戶說明及辦理手續,倘若傳銷商未履行責任義務,此時總公司將直接為客戶辦理,退款部份直接從傳銷商帳上扣除,若傳銷商不履行換貨或退款責任者,公司得撤銷該傳銷商之資格。
11.
本契約有效期自申請准許後生效,惟於12個月之內任一個月未曾訂購產品達2,000PV者,契約屆期時將自動喪失其傳銷權,易康緣得終止此傳銷商契約。
關於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瑕疵擔保規定
1.
產品本身有瑕疵時申請人得於產品購買後三十日內請求易康緣以全新產品更換之,惟傳銷商必須出示相應的收據。若產品因申請人存放不當或逾期者不得請求退換或予以轉售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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